(2017)冀10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廊坊市安次区兴安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廊坊市淮鑫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安次区兴安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廊坊市淮鑫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兴安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法定代表人王丽君,任主任。被执行人廊坊市淮鑫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孝广,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廊坊市安次区兴安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廊坊市淮鑫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标的物位于廊坊市银河南路路东、北邻廊坊市交警二大队的“民族大厦”已经腾退,执行标的款为租金3100000元及利息。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信息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甄红审判员 宁学猛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