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姚北海与姚多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北海,姚多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535号原告:姚北海,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务农,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汝伟,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多祥,男,194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务农,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宝军,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务农,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被告姚多祥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系被告姚多祥女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北海诉被告姚多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北海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北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计40元,由原告姚北海负担。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