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5226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5226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裕超,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江夏九社工业区深坡头1号3层301房法定代表人:郭宝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静如,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系该司员工。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震、秦裕超,被告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瓷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静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富昱特公司诉称:被告瓷肌公司于2015年在其的新浪微博发布的“瓷肌医生”微博×××://weibo.com/2699384282中采用了原告Imagemore品牌的1张图片(图片编号:19585026,内容:女人),有关证据已经公证机关公证保全。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著作财产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瓷肌公司向原告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10000元;2.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瓷肌公司辩称:一、原告公证涉及我方侵权的图片达19张,公证图片达到184张,原告分为19个案件分别起诉,索取184次维权费用不合理,不应得到支持。二、本案中诉请的维权费用已在另案通过(2016)粤73民终687号案终审判决获得2000元的维权费用经济损失。三、原告提供的号称价格在5000元的图片,在其公证的自有官方网站显示标价147元,且其提供的销售合同图片并非涉案图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仅凭单一销售合同及支付记录并不能作为赔偿标准。四、律师费、维权费用损失方面,由于原告提供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于2011年,且系为了维权重复使用,且本案未证实已实际发生律师费用,未提供发票或其他支付凭证,依法不应认定为已发生的维权费用。五、我方对图片的使用并非用于商业用途,我方并未因此获利,图片使用的影响小,我方不应承担如此高额且显著高于市场水平几十倍的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RECo,Ltd.以下简称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上海富昱特公司就委托人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及该网址所属所有二级域名对应的网站上(包括但不限于“sc.imagemore.com.tw”)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包括:授权上海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览、复制、发行、放映、广播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的权利;委托人独家授权上海富昱特公司对中国大陆地区的任何侵权人就其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上海富昱特公司自身名义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所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谈判、诉讼、向侵权方收取和解款项/标的物、调解款项/标的物、执行款项/标的物等,授权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述《授权委托书》经台湾台北公证机构认证和上海市公证协会核对公证。2016年9月9日,上海富昱特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3003号《公证书》显示:在“GoogleChrom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imagemore.com.tw”点击回车键,进入新页面,弹出对话框“您现在进入的是台湾繁体版,需要切换到中文简体版吗?”,点击“确定”,进入“imagemore”主页(显示地址为“sc.imagemore.com.tw”),按“PrintScreenSysRq”键依次截图,将截图保存。在“imagemore”主页左上角搜索栏依次输入“12259017”等,点击搜索按钮,进入新页面,按“PrintScreenSysRq”键依次截图,将截图保存。其中“19585026”图片内容与“女人”有关。所在网页底部载有著作权声明“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由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本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上海富昱特公司为证明瓷肌公司侵权的事实,提交了(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4165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在“GoogleChrom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eibo.com/2699384282”点击回车键,进入“瓷肌医生”微博页面,然后依次在“GoogleChrom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eibo.com/2699384282/z6xCCfrrl等网址浏览相关页面,并依次截图保存,可见与上述编号“19585026”的图片基本一致的图片一张。微博主页显示“瓷肌医生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左侧微博认证显示“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庭审中,瓷肌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并对其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予以确认。上海富昱特公司为证明图片价格,提供了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订购合同》及发票,合同显示2010年8月2日,编号为“19820057”的图片单次用图授权价格为5000元;2010年9月17日,编号为“A106077”的图片单次编辑授权价格为10000元;2010年10月25日,编号为“13502008”的图片单次授权使用价格为5000元。庭审中,瓷肌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庭审中,上海富昱特公司明确本案主张“19585026”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的数额中包含了图片赔偿金5000元、公证费10元、律师费5000元,并举证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及金额为8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两张(NO04194075、NO12645666)。庭审中,瓷肌公司主张公证费、律师费并非完全发生于本案,明显过高。上海富昱特公司确认涉案图片已经删除,申请撤回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另,瓷肌公司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19个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拟证明上海富昱特公司对同一笔公证费和律师费重复索取;2.(2016)粤73民终687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上海富昱特公司主张的本案维权费用已于另案中判决瓷肌公司向上海富昱特公司支付;3.上海富昱特公司官网对图片的标价截图,拟证明涉案图片的价格为30至150元;4.市场同类图片网络标价截图,拟证明市场同类图片的标价为每张50元。上海富昱特公司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其方委托律师出庭,就必然会产生费用。对证据3、4有异议,认为具体图片的实际价值是难以确定的。以上事实,有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合同、时间戳证明、发票、应诉通知书、判决书、官网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展示于“sc.imagemore.com.tw”网站的“19585026”涉案图片,网页下方标注有著作权声明,结合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可以认定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www.imagemore.com.tw”网站及该网址所属所有二级域名对应的网站(包括但不限于“sc.imagemore.com.tw”)上展示的图片之著作权,上海富昱特公司因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而取得涉案图片相关著作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就本案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关于瓷肌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瓷肌公司开通微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知名度,让更多的网友关注,客观上对公司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其对涉案图片的使用已属于商业使用,举证期限内瓷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涉案图片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权利人,故本院依法认定瓷肌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侵犯了上海富昱特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富昱特公司要求瓷肌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上海富昱特公司要求瓷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万元,但并未对此提交直接证据予以证明,鉴于其确有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及公证取证,故对于其要求的律师费、公证费酌情予以支持。对于经济损失,在举证期限内,上海富昱特公司及瓷肌公司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情况或侵权人因侵权而实际获利的数额,故本案根据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利用侵权图片造成的影响及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等因素酌定瓷肌公司侵权赔偿数额为2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诉讼中,上海富昱特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图片已经删除,并撤回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处分其权利,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瓷肌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被告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段静楠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