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邹宁、威海市城郊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宁,威海市城郊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上海舒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邹宁(身份证号码),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威海市城郊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舒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每月对出租车所收的管理费4000元,系代收转付款,非被执行人的收入;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它不动产等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人民陪审员 张华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志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