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财保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余沿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沿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294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外环兄弟路西首路南。委托代理人:孟凡洋,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余沿沿,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敏,徐州市铜山区天诚法律服务所。余沿沿与田华东、王玉芹、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苏0312财保29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田华东驾驶登记在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DS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申请保全价值10万元。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供10万元现金反担保,要求解除扣押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田华东驾驶登记在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DS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