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坤、董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坤,董磊,安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686号申请执行人刘坤。被执行人董磊。被执行人安世平。本院在执行刘坤与董磊、安世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付xxx元,余款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