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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坤、董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坤,董磊,安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686号申请执行人刘坤。被执行人董磊。被执行人安世平。本院在执行刘坤与董磊、安世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付xxx元,余款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2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