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潍坊圣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圣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64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圣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4220嘉汇财富花园1号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民生西街469号机电车配件市场4号楼14号房。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潍坊圣叶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