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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5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君亮与夏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亮,夏琪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231号原告:王君亮,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刘欣鑫,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琪勇,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亮与被告夏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君亮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璐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