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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付钟与陈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钟,陈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4民初916号原告:付钟,男,汉族。被告:陈杰,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C座。负责人:原廷会,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钟与被告陈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付钟以其已经与被告陈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付钟负担。审判员  孙小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