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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贺迪妮、贺焕明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迪妮,贺焕明,杨恒勤,杨熊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民终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迪妮,女,1990年2月1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玉萍,系上诉人贺迪妮姑母。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焕明,男,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恒勤,男,1950年8月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熊元,男,1978年2月21日生,汉族.上诉人贺迪妮、贺焕明因与被上诉人杨恒勤、杨熊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7)赣03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后,上诉人贺焕明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贺焕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两被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7)赣03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中有关贺焕明的部分;二、准许贺焕明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彪审判员 易 康审判员 杨发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