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更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义壮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义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1048号罪犯程义壮,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滨港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义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西青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监狱认为,罪犯程义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程义壮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天津市西青监狱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程义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有天津市西青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义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本院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义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勤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东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