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航天翼(北京)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诉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天翼(北京)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4182号原告:中航天翼(北京)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37号楼(左家庄孵化器0466号)。法定代表人:储继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鹏,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现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中航天翼(北京)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天翼公司)诉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航天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鹏、被告王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中航天翼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原系原告公司员工,2014年至2015年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以公司的名义收取客户端口服务费35000元未交到公司,以自己资金困难为由,留下私用。被告离职后,给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会尽快归还欠款,虽然经原告对此催促,被告迟迟不予归还,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建庭审辩称:我是在2014年-2015年期间在原告公司处当业务员。原告公司的每个股东带一批队伍跑市场,我当时和股东张天高是一批队伍。原告公司可以查我任职期间的账目没有一分钱走账。欠条是我本人出具的,但是我把钱已经交给张天高了,我不可能还两份钱,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建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原告中航天翼公司担任业务员。代表中航天翼公司到市场开展业务收取加盟商的端口费,因有部分费用未上交公司。王建为原告中航天翼公司出具欠条1张,载明:“今欠中航天翼费用叁万伍仟元整,王建,2015年8月10日。”现王建从中航天翼公司已经离职,该公司向王建索要欠款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被告的身份证、欠条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王建欠中航天翼公司35000元的欠款没有偿还,由被告王建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王建对欠条是自己出具亦不持异议,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欠条是王建为中航天翼公司出具,现该公司持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建偿还35000元的欠款,被告王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偿还欠款的证据而没有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5000元的欠款被告王健应当偿还原告中航天翼公司,因此原告中航天翼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航天翼(北京)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欠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跃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