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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蒋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蒋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3588号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号联信中心主楼20层01室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054306371E。法定代表人:赖群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明,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珠,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兰,女,199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市机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彬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