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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刘腾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萍,刘腾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30民初700号原告:王丽萍,女,1998年5月10日出生,回族,住盐山县,。委托代理人:孙孝政,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告:刘腾,男,1994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委托代理人:刘孟,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系被告刘腾之父。原告王丽萍与被告刘腾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丽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孝政、被告刘腾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陪嫁物品;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近期因一点小事被告将原告年回娘家,彼此分居至今,经多人调解,被告口头答应返还陪嫁物品,至今未履行,无奈原告依法提起诉讼。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王丽萍冀J×××××哈弗H6机动车登记证明一份、完税证明一份;2、被告刘腾与原告的母亲通话录音一份,证明原告的陪嫁物品和车辆现在被告处;3、陪嫁物品销售清单一份。被告刘腾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在返还礼金的情况下,被告同意返还陪嫁物品。原被告在2015年10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刘某,2016年阴历11月15日分居。双方结婚前原告收礼金13.8万元,定亲收礼金2000元,还有其他四次礼品8000元,被告给原告买金首饰花13479.5元,一部苹果手机3499元。没有证据提交。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机动车辆登记证明和完税证明没有意见,陪嫁物品都有,不知道具体的价值,录音资料不完整。原告对于礼金发表如下意见:因为我不在场,所以不清楚,金首饰没有,苹果手机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刘某,2016年阴历11月15日分居。本院认为,被告刘腾对于原告提交的王丽萍冀J×××××哈弗机动车登记证明和完税证明没有意见,也认可原告提交的陪嫁物品销售清单中的陪嫁物品确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原告在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前购买的陪嫁物品属于原告的财产,被告刘腾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刘腾主张双方结婚前原告收礼金13.8万元,定亲收礼金2000元,还有其他四次礼品8000元,被告给原告买金首饰花13479.5元,并要求原告返还礼金,但是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礼金的给付情况,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腾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丽萍冀J×××××哈弗轿车一辆;二、被告刘腾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丽萍创维42吋电视机一台、美的空调一台、美菱冰箱一台、小天鹅洗衣机一台、万宝1518金蝴蝶饮水机一台、戴尔电脑一台、电脑桌一个、腾马电脑椅一个、电视柜一个、餐桌一个(带四把椅子)、梳妆台一个、四门衣柜一个、福星沙发两套、金仕达茶几一个、木林森茶几一个、炕琴一个。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腾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