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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终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广州市润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广州市润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法定代表人:王子真,主任。委托代理人:苏婉婷,女,汉族,1979年11月1日生,系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士晖,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润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法定代表人:黄小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育昌,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凯妮,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苏小澎,区长。委托代理人:蔡金辉,男,汉族,1981年11月14日生,系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杜海雯,女,汉族,1988年12月5日生,系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上诉人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科园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云区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民科园管委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经研究认为本案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协商等非诉讼方式来处理更为合适,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以及撤回起诉(或反诉)并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当庭询问民科园管委会、润丰公司、白云区政府,民科园管委会表示《撤诉申请书》中申请撤回上诉以及撤回起诉(或反诉)并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润丰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意见书》,表示同意民科园管委会撤回上诉,不同意民科园管委会撤回起诉(或反诉)及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白云区政府没有提出意见。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将润丰公司的书面意见告知民科园管委会,民科园管委会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请求事项确认书》,表示坚持撤回上诉的请求,不再坚持撤回起诉(或反诉)及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的请求。本院认为,民科园管委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1180元,减半收取250590元,由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样发审判员  贾 密审判员  王红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贤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