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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庞志龙与张亚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志龙,张亚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429号原告:庞志龙,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告:张亚绒,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原告庞志龙与被告张亚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志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业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