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8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何新民与徐伟东、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新民,徐伟东,张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8民初746号原告:何新民,男,196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徐伟东,男,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被告:张秀英,女,197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定南县。身份证住址定南县。原告何新民与被告徐伟东、张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张秀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伟东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新民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徐伟东归还借款20000元。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暂从2016年11月17日计算至2017年7月11日止共8个月,共计利息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5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去人民币20000元,并承诺三个月归还,并由被告张秀英担保。后因未归还,又书写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并且承诺在六个月内归还,并由被告张秀英提供担保。事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欠,被告不予归还。因此,被告徐伟东仍欠本金20000元,利息按月息2%计算,利息从2016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因被告张秀英在被告徐伟东借款时提供了担保,具有共同归还借款的义务,应承担借款的连带责任。综上,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张秀英辩称,被告张秀英没有什么文化,不懂什么是担保,被告徐伟东当时说只是见证他们借钱这件事,所以被告张秀英就签了字。原告并未在主债务届满后六个月内主张权利,所以被告张秀英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徐伟东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被告徐伟东因资金周转向原告何新民借款,并由被告张秀英担保,由被告徐伟东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何新民收执,由被告张秀英作为担保人签名,该借条载明“本人徐伟东借何新民贰万元整,还款日于2015年11月17日到2016年2月17日,期限叁个月。借款人徐伟东,身份证号,利息2分,担保人张秀英。”原告何新民在交付20000元借款时当即扣除了3个月的利息1200元,实际交付借款18800元给被告徐伟东。之后被告徐伟东给付原告何新民利息4800元。因被告徐伟东未能按约归还清借款,被告徐伟东于2017年1月17日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何新民收执,被告张秀英仍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名。借条载明“本人徐伟东借何新民贰万元整,还款日于2017年元月17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限六个月。借款人徐伟东,身份证号,利息2分,担保人张秀英。”被告徐伟东出具该借条后未再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经原告和被告张秀英多次催促,被告徐伟东均未归还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张秀英确认20000元借款每月的利息为400元。本院认为,被告徐伟东欠原告何新民的借款有被告徐伟东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在交付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1200元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超过18800元部分的本金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利息2分,该约定不规范,不明确,但从双方已支付的利息和原告、被告张秀英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认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徐伟东2017年元月17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张秀英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形成了新的借款和担保合同,故对被告张秀英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张秀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伟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新民借款本金18800元。二、被告徐伟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新民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18800元计算,从2017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三、被告张秀英对被告徐伟东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何新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徐伟东、张秀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赖阳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俊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