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7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孟某1与孟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1,孟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258号原告:孟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孟某1母亲),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孟某2,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孟某1与被告孟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孟某1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1撤诉。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辛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