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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7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孟某1与孟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1,孟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258号原告:孟某1。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孟某1母亲),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孟某2,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告孟某1与被告孟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孟某1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1撤诉。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辛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