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行审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侯桂新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侯桂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502行审72号申请人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法定代表人郭明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铁军,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侯桂新,女,1947年5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2017年8月4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人请求准予强制执行晋市城执罚字〔2016〕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侯桂新主动缴纳了罚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对晋市城执罚字〔2016〕3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慧峰人民陪审员 常萌萌人民陪审员 王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冯亚杰书 记 员 卫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