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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7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7689号原告:梁某,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王万业,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胶南市,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龙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