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英与朱国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朱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张英。委托代理人汪启东。被执行人朱国杰。张英与朱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朱国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6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