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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5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荣军与雷力、李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军,雷力,李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荣军,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雷力,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传华,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陈荣军与雷力、李传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限期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雷力、李传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雷力在郧西县河夹中心学校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雷力在郧西县河夹中心学校的工资收入333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