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张益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张益梅,陆曙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88号皖江财富广场A2座第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超,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宝辉,员工。被执行人:张益梅,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住江苏省姜堰市,被执行人:陆曙东,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益梅、被执行人陆曙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益梅名下苏M×××××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