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民辖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广西梁业富团投资有限公司、雷文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梁业富团投资有限公司,雷文锦,广西沃嘉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辖终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梁业富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D5栋1层D5-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梁章卫,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文锦,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原审被告:广西沃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5106号。法定代表人:蒋志强,总经理。原审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市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谢龙,总经理。上诉人广西梁业富团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梁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文锦、原审被告广西沃嘉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沃嘉公司)、原审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富乐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2民初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梁业公司上诉称:本案产生争议的《合作建房协议》系由梁业公司与雷文锦签订,富乐华公司非该合同的签订主体,富乐华公司应是本案的第三人而非被告。雷文锦将富乐华公司列为被告,规避了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给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雷文锦不作答辩。原审被告沃嘉公司不作答辩。原审被告富乐华公司不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港口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港口区人民法院和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雷文锦向港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且已立案受理,故应以先行受理的港口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的管辖法院。梁业公司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黄大亮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馨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