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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5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志全与张文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全,张文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5635号原告:张志全,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春,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峰,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张志全与被告张文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志全诉称:被告因工程需要机械平整,原告有施工机械推土机。被告和原告联系上,原告在被告场地上做了一个多月,合计机械工作台班数为223小时,有一张被告2015年2月9日出具的收条为证,收条载明被告欠到原告机械台班费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元整。被告作为欠款人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于2016年6月3日前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始终没有回应,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原告张志全要求被告张文峰支付工程款,经与原告本人核实,原告称工程所在地是在上海市嘉定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上海市嘉定区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凤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孙连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韦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