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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有忠对杨牧达、杨福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有忠,杨牧达,杨福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财保37号申请人:李有忠,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杨牧达,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申请人:杨福臣,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李有忠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福臣所有的×××号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查封。申请人李有忠以现金人民币20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有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农安县农安镇长吉驾驶员培训学校所有的吉A61**学号小型轿车。期限为2017年9月21日。案件申请费220.00元,由申请李有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