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唐毓洲诉被告杨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毓洲,杨晓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2067号原告:唐毓洲,女,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杨晓清,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唐毓洲诉被告杨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毓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毓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唐毓洲负担。审 判 员 陈传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唐 艳书 记 员 李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