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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唐毓洲诉被告杨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毓洲,杨晓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2067号原告:唐毓洲,女,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杨晓清,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唐毓洲诉被告杨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毓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毓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唐毓洲负担。审 判 员 陈传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唐 艳书 记 员 李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