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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润必得石化有限公司与重庆天旨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润必得石化有限公司,重庆天旨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665号原告:重庆润必得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州一路1号附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6414197。法定代表人:郭光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桃玉,重庆润必得石化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天旨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筲箕岚垭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92684646。法定代表人:符东海,该公司经理。原告重庆润必得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旨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润必得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润必得石化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润必得石化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润必得石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交纳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润必得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