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承清与石佳兴、周清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清,石佳兴,周清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6民初883号原告:李承清,男,1980年3月2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农民。被告:石佳兴,男,1991年4月26日生,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农民。被告:周清松,男,1986年5月4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农民。被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龙山大道德达广场二楼。组织机构代码21628196-4。负责人兰红兵,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承清与被告石佳兴、周清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承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承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承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承清负担。审判员 陆荣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盛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