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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哈铁中执字第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含良申请执行卢明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含良,卢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哈铁中执字第32-14号申请执行人张含良,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洪朴,男,黑龙江刘洪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明珠,男,1957年6月30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红伟,女,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张含良与卢明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卢明珠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其妻王志娟名下的座落在双鸭山农场场部五区,土地使用面积:1734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车一台(以下简称土地、汽车),当事人于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经协商同意以变卖的形式处理上述财产并达成变卖协议,买受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天丰水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汽车评估价一半450189元、以土地使用权竞买价一半1072500元,两项合计1522689元购买登记在王志娟名下的汽车、土地使用权的一半份额并给付完毕。经调查,被执行人卢明珠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庆钢审 判 员 曲春光审 判 员 张国军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 彬书 记 员 张志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