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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仙与余友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仙,余友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534号原告:王国仙,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余友福,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黄县。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国仙诉被告余友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王国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国仙负担。审判员  陈建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