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明兰与何忠惠、何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兰,张忠惠,何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38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兰,女,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忠惠,女,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何丹(系张忠惠之子),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明兰与被执行人何忠惠、何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0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忠惠、何丹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忠惠、何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8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二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在不动产、工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忠惠名下有一辆吉利牌小车,该车无法查找下落,暂无法处置变现。另查,被执行人张忠惠、何丹因涉执行案较多,其工资均已被另案冻结。由于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忠惠、何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丹人身及住宅进行了搜查,未搜查到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核查结果认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借款12000元保留其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费8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10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新建代理审判员 祝 敏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