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银连与西平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银连,西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8行初38号原告孙银连,住西平县。诉讼代理人王双成,住西平县。被告西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西平县西平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陈富礼,男,该局局长。诉讼代理人陈莉,女,系西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室主任。诉讼代理人冯新平,男,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银连诉被告西平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履行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职责一案中,原告孙银连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银连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银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银连负担。审 判 长 张铁良审 判 员 张新生人民陪审员 燕祺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