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兰志伟与林盛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志伟,林盛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2607号原告:兰志伟,男,194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善良,男,194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系原告女婿。被告:林盛儿,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兰志伟与被告林盛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兰志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兰志伟负担。审 判 员 欧青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哲凤?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