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回国平、邢台瑞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回国平,邢台瑞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魏恒雷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83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法定代表人:唐瑞平。被告回国平,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柏乡县,被告邢台瑞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郭守敬大道界家屯村北,法定代表人:刘丽娟被告魏恒雷,男,1979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柏乡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被告回国平、邢台瑞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魏恒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俊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