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869号原告:罗某,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工,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被告:杨某,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工,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原告罗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罗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罗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