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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025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锐丹与魏运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锐丹,魏运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025民初2494号原告:王锐丹,女,汉族,1994年4月29日生,住襄城县。被告:魏运朋,男,汉族,1993年3月26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锐丹诉被告魏运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锐丹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锐丹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锐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锐丹负担。审判员  刘花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曙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