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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恢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安玉凤、付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玉凤,付涛,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房管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390号申请执行人安玉凤,女,1949年4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孙沫,天津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付涛,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西区马场道197号。法定代表人徐滢,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冶金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四林,站长。委托代理人刘鹏,该单位应诉员。本院在执行安玉凤与被执行人付涛、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房管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恢3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邬 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