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0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正和与深圳市固泰良塑胶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和,深圳市固泰良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0639号原告王正和,男,壮族,1984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委托代理人吴迪,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固泰良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郑贵生。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广东晟典(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王正和承担。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