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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清玲诉高建平、席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玲,高建平,席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899号原告:郭清玲,女,汉族,1974年5月25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刘党行政村刘庄村***号,现住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小区B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4********。被告:高建平,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电力局附近。被告:席永峰,男,汉族,约50岁左右,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马家沟B区*号楼*单元***室。原告郭清玲与被告高建平、席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郭清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清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清玲负担。审判员  张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