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鲁西铸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鲁西铸造有限公司,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马鑫磊,金秀平,陈文荣,郭丽娟,付崇会,陈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张兆起。被执行人:东阿鲁西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鑫磊。被执行人:山东汇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泽滨。被执行人:马鑫磊,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金秀平,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陈文荣,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郭丽娟,女,1983年3月31日,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付崇会,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陈秀华,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28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28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王仁峰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书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