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5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与任延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任延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民初1007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赵宏博,该管理处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生,该管理处职员。被告:任延涛,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与被告任延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延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任延涛偿还欠款20976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3日,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与任延涛签订鹤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回迁安置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任延涛安置在绿色家园小区二期,房屋面积为64.59平方米,任延涛应补交房屋差价款20976元。任延涛未作答辩。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9日,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作为甲方(安置方)与任延涛作为乙方(被安置方)签订房屋异地置换安置协议书(代房屋销售合同),协议约定:一、经江源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甲方提供房源对乙方进行安置。二、乙方服从房屋置换方式,同意将座落于正岔街道新开村四社结构彩钢房屋交给江源区正岔街道拆除,面积为56.98平方米。三、甲方同意将座落于城墙街道森工金枫社区附近的绿色家园小区3栋3单元505号房屋作为置换安置房屋,产权测绘后的协议面积为64.59平方米安置乙方。四、扩大面积7.61平方米,结算差价1900元/㎡,¥14459元,大写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伍拾玖元整。五、搬迁补助2000元/户(可抵顶扩大面积房款)。…2016年6月1日,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出具鹤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置工程(绿园二期)小区安置入住结算单,结算单记载“入住人姓名:任延涛,原面积差价:56.78㎡×150元金额8517元,扩大面积款:7.61㎡×1900元金额14459元,应补交房款(大写):贰万零玖佰柒拾陆元整¥20976元”,任延涛在入住签名处签字。2016年6月13日,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作为甲方(安置方)与任延涛作为乙方(被安置方)签订鹤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江源段)房屋征收回迁安置协议书(代房屋销售合同),编号为16,协议约定“…二、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同意将乙方安置在绿园二期小区第3栋3单元五层505号房。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属砖混结构。该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共64.59平方米。三、计价方式及价款该安置用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1900元。其中:1、乙方原房拆(搬)迁面积为56.78平方米,回迁安置抵顶后,结构差单价为150元/平方米,结构差金额8517元(大写:捌仟伍佰壹拾柒元整)。2、扩大面积为7.61平方米,扩大面积单价为1900元/平方米,扩大面积金额为14459元,(大写:壹万肆仟肆佰伍拾玖元整)。以上各项合计金额22976元,(大写:贰万贰仟玖佰柒拾陆元整)。4、应扣除补偿及补助款搬迁补助2000元/户,(大写:贰仟元整)。5、乙方应补交房款:20976元,(大写:贰万零玖佰柒拾陆元整)。…”。协议书签订后,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将置换房屋交付任延涛。2016年6月13日,任延涛为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人民币贰万零玖佰柒拾陆元整¥20976.00事由置换房屋差价款还款日期:2016年9月20日”。本院认为,任延涛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与任延涛签订的房屋异地置换安置协议书、鹤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江源段)房屋征收回迁安置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按约定交付置换房屋,任延涛应按鹤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江源段)房屋征收回迁安置协议书和欠据体现的金额给付置换房屋差价款,故,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要求任延涛给付置换房屋差价款2097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任延涛应当给付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置换房屋差价款209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判决如下:任延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置换房屋差价款20976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白山市江源区公路建设管理处已交纳),由任延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长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