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9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武军与赵孝宾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武军,赵孝宾,赵鸾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999号之一原告:吕武军,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安徽华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孝宾,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第三人:赵鸾,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广贤,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赵孝宾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赵孝宾因涉嫌犯罪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赵德力审判员 刘桂侠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 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