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杨怀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杨怀庆,房玉峰,李兴忠,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82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地址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李士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茂宁,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杨怀庆,男,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房玉峰,女,生于1969年3月1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李兴忠,男,生于1960年9月2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杨红,女,生于1963年1月13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13执27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4962.49元及利息。2017年5月23日,本院以(2017)鲁0113执82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113执8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李 强人民陪审员 任立彬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