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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莱西市水集街道史家疃村民委员会与姜华、栾秀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西市水集街道史家疃村民委员会,姜华,栾秀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816号原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史家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史家疃村。负责人:史爱平,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清、丁玉虎,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华,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栾秀云,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史家疃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姜华、栾秀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莱西市水集街道史家疃村民委员会对被告姜华、栾秀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7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胜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