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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6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利军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6540号原告:陈利军,女,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原告的妹妹,女,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37号。法定代表人:陈盛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军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陈利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陈利军承担。审 判 长  陶冲祥人民陪审员  孙艳萍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 聪书 记 员  何利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