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2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万载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方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载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方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2执569号申请执行人万载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沿河西路3号。被执行人张方兴,男,汉族,万载县人,干部,住江西省万载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万载县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方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方兴的银行存款31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家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