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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红被执行人董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被执行人董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与被执行人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