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红被执行人董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被执行人董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与被执行人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