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文芳与赵振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芳,赵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680号申请执行人马文芳,女,回族,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第六师六运湖农场。被执行人赵振春,男,汉族,1962年10月23日出生,住第六师六运湖农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兵060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振春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振春的银行存款4269.0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振春的收入4269.0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振春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时 瑶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