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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付啟芹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啟芹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513号罪犯付啟芹,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2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啟芹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38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啟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付啟芹上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付啟芹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付啟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付啟芹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啟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舒妍PAGE 来自: